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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不管是對首購族,還是大部份的人來說,不論是在台北、台中、彰化買屋,我想買屋都是人生中相當重要的一件事,絕大多數的人,一輩子就只買一次房屋自然希望買到的房屋是完美無缺的,也是因為如此,一旦購置的房屋出現瑕疵立刻主張解約的情形屢見不鮮,甚至主張屋主詐欺的亦有,這類情形在首購族中,特別明顯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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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住商不動產也比少,在實務上,這類的主張不但對解決事情多無助益,反而常會衍伸出更複雜的法律問題,所以一旦買屋時或交屋後,房屋出現狀況應該如何應對才好呢 

1. 解除契約有較為嚴格的成立條件,通常是最終手段!

在買賣交易中,若是買賣的物件出現瑕疵,法律上賦予買方兩種權利即「減少價金」與「解除契約」作為處理手段,但在解除契約「顯失公平」時,買方只能主張減少價金(民法第359條)。而在不動產交易中,顯失公平這點常是以「金額」為判斷基準,簡單的說,如果房屋的瑕疵只需要通常的修繕即可解決,就無法主張解除契約,如果堅持要解除契約而不願意接受其他方式,在法院上多只能以敗訴收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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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要知道,法律上賣方的瑕疵擔保是種無過失責任 ,只要瑕疵存在,賣方是否知情都需要負責,也就是只要主張「正確」,幾乎沒有敗訴的理由,許多人卻因為堅持解除契約,把案件搞成了敗訴,只好再轉向主張減少價金,耗日費時,得到的結果卻不一定比之前好。

2. 合理的處理方式,才能快速且佔據優勢!

住商不動產也表示,在法律上,主張減少價金並沒有如主張解除契約般的特殊限制,加上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,故此類主張較具有實現之可能,在訴訟上也比較被法院接受。再者,一旦不以解除契約為單一訴求,爭議點通常就會聚焦在如何處理瑕疵上面,大部分的情形都只剩下「金額」上的爭執,相對於還要去討論那些艱深的法律與契約,這個方向顯然較容易達成共識。另外,對於想要介入調解的第三人來說,也更容易進入主題,有利於事件的進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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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壞的情形,買賣雙方仍走到法院,但只要瑕疵是確實的存在,「減少價金」的訴求不過份,先不說勝訴與否,法院通常會儘量促成雙方的和解,若賣方只打算用顯然不當的方式來修復漏水,法院也會予以適當的闡明,使賣方明確了解現況,進而讓步並同意和解,大大減少訴訟所耗費時間。

我想對大部份想在彰化買屋的人來說,對多數人來說都是一筆極大的開銷,常常需要用20年甚至30年的貸款來負擔,自然不希望買到有瑕疵的房屋,但以中古屋買賣而言,要買到完全沒有瑕疵的物件,真的是可遇不可求。住商不動產也表示,再專業的不經紀,也很難確保房屋一定沒有瑕疵。所以在買賣房屋時,委託具有品牌的業者,才能在遇到瑕疵問題時,獲得更專業、更即時的服務,使雙方能快速的聚焦問題,解決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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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商不動產
地址: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67號3F之2 
電話:02-2736-5500 
傳真:02-2738-9602

資料來源:住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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