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買了新屋,卻發現買來的房屋有瑕疵嗎 ?這種時候,又該怎麼辦?住商不動產告訴你,當買的新屋遇到瑕疵,消費者又應該要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!首先,買方於交屋後,在一定時間內如發現瑕疵,可依民法瑕疵擔保之規定請賣方修復。不過,瑕疵擔保責任仍有些重點及特殊的案件,讓我們來了解這些重點及例外。住商不動產也在下面介紹幾個,房屋瑕疵容易出現的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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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出現的爭議類型:

● 因小失大的拋棄瑕疵擔保請求權

常有買方在交屋後,為了與賣方達成瑕疵處理之協議,故同意「拋棄瑕疵擔保請求權」,這個約定直接讓買方失去未來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,縱使買到的是凶宅、海砂屋等,也無法再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(除賣方故意隱瞞),做此約定請慎重考慮

● 不熟悉法律規定的約定期限

買方主張契約應載明「賣方願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半年」,認為這樣才有保障,但此舉卻把法律規定的5年時效縮短成了半年,極大的傷害了自己的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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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又該如何自保?

● 依區域及項目排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

常見的約定方式如約定臥室、浴室等位置關於漏水、壁癌等瑕疵排除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,避免過於概括的約定。

● 不要對瑕疵擔保做特別約定

前面已經說過,瑕疵擔保是法律上就有的規定,並非以契約約定而生,故縱使不約定,現行法律的規定也足以保障買方。

住商不動產也表示,面對房屋有瑕疵的情況時,也別太過驚慌。只要掌握好以上重點,你還是可以獲得應有的保障。不過,偶爾也會有一些例外的情況,例如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是以5年6個月做為時效,若「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」:此即所謂5年時效,不動產交易中物之交付時即為交屋時,故交屋後5無 主張瑕疵擔保之權利即消滅,此亦為瑕疵擔保的最長時效

而若「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」,看似複雜,但分成兩部分就很容易看懂。這樣,在經過住商不動產專業的分析後,我想許多人應該會對房屋瑕疵的情況更瞭解,也更有把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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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商不動產
地址: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67號3F之2 
電話:02-2736-5500 
傳真:02-2738-9602

資料來源:住商不動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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